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的“AI文生图著作权第一案”生效。法院判决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片属于作品,并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图片、去除图片水印的行为,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须向原告赔偿500元并在其百家账号上发布道歉声明。

  近期,该案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接受新京报贝壳财经独家专访时表示,人对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投入空间,它就可能具有可版权性,不必对使用AI过于负担,“著作权法上对独创性的要求也并不高”。

  她透露,目前未收到其他履行意见反馈,原被告看过判决后曾表示不上诉。以下是部分专访内容:

  新京报贝壳财经:有观点认为,被告提交大量证明涉案图片同类内容市场价的证据,且原告不提供反证,被告证据理应被采信,此时没有法定赔偿或酌定赔偿的适用空间。你怎么看?

  朱阁:被告没有提供商品价格信息所对应的图片内容和使用条件,我们无从比较。并且这是新兴市场,我们不具有像对传统市场一样的司法认知。因此,本案根据涉案图片情况以及侵权使用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新京报贝壳财经:判决出于何种考虑提出显著标注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朱阁:国家监管规定提出标识要求,我们也认为相关主体都有义务标注,倡议不要隐瞒使用AI的事实。因为读者关注内容背后是人还是机器,这涉及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如果不标注,大家会默认是你写的,万一涉嫌侵权,你再说不是我写的可能也不被接受。同等对待AIGC和人工生成内容也一样,如果不保护AIGC只保护用笔创作的内容,可能最后大家都不标注,就出现很多不诚信行为。

  新京报贝壳财经:审理该案过程中如何平衡法律利益和现实利益?

  朱阁:首先是平衡个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其次因为涉及新兴产业,也会考虑对产业和社会的影响,二者合二为一。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创造力。现在很多不会画画的人用AI后也能体现美术创造力。技术进步让这部分原本进不了美术作品市场的创造力,进入市场,AI既是创作工具,也可能成为谋生工具。这个案件呈现的场景表明,人类利用AI存在选择和安排空间,AIGC存在可版权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不妨给AI使用者权利,让内容流转、许可,产生收益。使用者愿意用AI,研发者也有了收益,加大研发投入,形成商业链条。全世界都在争夺这个赛道,AI治理要帮助产业早点稳定市场预期,营造有利于技术运用、产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新京报贝壳财经:判决对AI著作权合规有何意义?

  朱阁:AI在著作权领域有三个问题需要讨论:一个是前端的数据训练是否侵权,中间环节涉及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后端的侵权问题,本案对中间环节的问题作出回应,就该案而言,能够把AI生成内容纳入现有法律体系来调整。是否需要修改或新设法律,包括有些学者说的邻接权、财产权等问题,则由立法机关考虑。技术往前发展,法律有滞后性,司法和立法可以一起继续往前探索。

  新京报贝壳财经: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行业能够多大程度释放AIGC版权价值?如何尽量避免版权纠纷?

  朱阁:据我了解,目前人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的内容,还需要人类比较大的投入,才可能符合商业使用上的要求。我们鼓励大家利用新工具,智力投入越多,成为你的作品的可能性就越大。当然,智力投入要从质和量两个角度衡量,著作权法上对独创性的要求也并不高,大家可以安心利用新工具创作,注意标识好,不要隐瞒利用AI工具的事实,同时注意对在先的知名作品合理避让。